老人被救助却拒绝为见义勇为的伤者核实情况,法院:补偿7000元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10/11 22:25:02 点击:116 标签:老人 法院 原告 情况 见义勇为 被告 核实 先生 医疗费 标准 伤者 记录 医院 责任 左踝 左足 侵权人 医用 拐杖 医嘱 病情 权益 传统美德 实际 退行性 骨折 伤情 镇坪 纠纷案件 健康权 民事 民事责任 受益人 损失 下单 营养 项目 联系 司法 器具 门诊 意见书 终审判决 法定 规定 法律 期太长 营养费 地铁 无力 医疗 自动扶梯 上海 外缘 荣誉证书 但原告 主张 路站 发票 网络 护理 查明 男子 补偿款 总计 护理费 天数 中华民族 受害人 总额 警务处 站台 票据 交通费 地铁站 诉讼请求 数额 义务 电梯 过程 支具 好人 情形 号线 元老 新闻记者 人民 事发 事实 精神
乘地铁上班途中,男子为救助在自动扶梯上未站稳而向后摔倒的老人而受伤,事后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之后,男子起诉了该老人。10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10月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老人应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某日8时许,原告柴先生在乘坐地铁7号线上班途中,与被告老人共同乘坐镇坪路站上行自动扶梯,老人位于柴先生前方。电梯上行过程中,老人站立不稳向后摔倒时,因柴先生及时救助而未倒,但柴先生为救助老人而受伤。柴先生表示,事发后,他向镇坪路站台警务处反映情况,请求联系老人核实相关情况时,遭到了老人的拒绝。2023年12月,柴先生在地铁站救助老人、见义勇为的行为获得了“普陀好人-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法院查明,柴先生于受伤当天自行就医,诊断为左跟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