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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起诉后妈要求打开墓穴返还父亲骨灰,法院判了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9/5 7:25:15 点击:39 标签:骨灰 许先生 陈女士 法院 权利 人格 被告 父亲 上海 女儿 法官 死者 日常生活 原告 杨浦 行使 关系 墓穴 绝对权 生病 情感 妻子 公序良 综上 法规 强制性 原则 程度 双方 经济 地点 互相照顾 人民法院 权益 利益 当事人 人们 人格权 叶兰 法律 维持原判 关系密切 知识产权 行政 住院 规定 人身权 记者 杨浦区 上海市 物质 主体 照料 环境 因素 东台市 亲属 纠纷 后妈 案件 产生 物权 本质属性 社会 精神 人文 区分 江苏 道德 证言 证人 象征意义 属性 东台 理念 价值 纠纷案 信赖 一审判决 出尔反尔 善后处理 考量 一审 情况 民事 化名 案外人 江苏省 现任 要件 遗愿 同事 纪念物 意愿 方式 驳回上诉 家庭 女士 案一审 联系
许先生再婚后去世,骨灰被现任妻子陈女士安葬在江苏东台。许先生的女儿小许本已与父亲十多年不曾来往,却在父亲落葬后起诉陈女士,要求其返还父亲的骨灰。9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许的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中,原告小许为许先生的女儿,许先生与案外人彭女士离婚后,与被告陈女士再婚。2022年9月5日,许先生死亡,被告陈女士将许先生的骨灰埋在江苏省东台市。原告小许认为,骨灰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理应由近亲属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其作为许先生的女儿有权利安置父亲的骨灰,现被告陈女士未与其协商,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故要求被告陈女士返还许先生的骨灰。被告陈女士辩称,2000年左右,陈女士与许先生因同事关系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生活,互相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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