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怎样才是合法合理的?

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这几天有同事很沮丧,据说研究了一下公务员体检标准,发现自己的身体条件已经没法当公务员了。其实,这种沮丧是多余的,因为年龄早就超过35岁,“范进中举”那是遥远的过去。作为刑法学者,经常收到很多网友的来信说,体检没过命不好,没法当公务员,怎么办?我其实也没有好的办法,毕竟我只是教法律的,而不是算命的,更不能改命。为什么要再度讨论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这是因为这一标准具有高度的示范性,很多事业单位、大企业都参照类似标准。因此,它与公民的劳动权、就业权息息相关。公务员体检标准的合法性问题首先,需要聊一聊合法性的问题。公职是一个向所有人开放的领域,属于人的基本权利,对它的剥夺和限制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这个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包括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各个部委的部门规章。当然,《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修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对上述4部行政法规中涉及的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调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等进行了修改,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更好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修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删去其中关于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时需提交外汇部门证明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优化政务…

李强部署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有三个重要细节

撰文丨余晖据《新闻联播》消息,3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这是全国两会后的首场国常会。从内容来看,此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三个方案、听取了一个汇报、审议通过了一项草案:讨论通过《国务院2024年重点工作分工方案》、《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2024-2030年)》和《以标准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听取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关举措的汇报审议通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草案)》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闭幕。大会通过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明确,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主要任务是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讨论、决定、通报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内容,均与《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几个细节值得关注。第一,抓落实…

胡锡进:我们的社会已相当安全,酒店景区应取消“刷脸”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在一份提案中建议取消个人入住宾馆酒店等必须刷脸的规定,老胡作为一个媒体人,非常赞同戴斌委员的提议。戴斌委员指出,在酒店加装人脸识别设备终端,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也无正式成文的部门规章规定,这种做法不仅面临保护游客数据的问题,而且造成资源浪费。据他调查,现在不仅宾馆要刷脸,很多其他旅游观光的场所也有强制刷脸的情况。他援引的2022年《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上面清楚写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这当中并没有要求人脸识别。中央网信办《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宾馆、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经营场所,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验证个人身份的,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等…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启动,司法部: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新华财经北京2月28日电(记者沈寅飞)在28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司法部从全面清理行政法规、完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制度保障、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顶层设计、加强营商环境突出问题的法治督察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的举措。胡卫列介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司法部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稳妥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切实从法律制度上把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用硬实的措施落下来,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可以说,国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法治组合拳”。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是这一套“法治组合拳”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意见》着力完善顶层设计,紧紧围绕经营主体关注的问题,通过规范和监督罚款的…

司法部:行政罚款要合法合情考虑公众感受,全面制约不当罚款

行政罚款要合法合情考虑公众感受。2月2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表示,该《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中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意在解决罚款设定与实施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高质量发展。近年来,一系列行政罚款案件引发舆论高度关注,如5斤农药超标芹菜收入10元被罚款6.6万等案曾引发广泛讨论。司法部有关人士表示,行政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要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上述《意见》如何规范罚款的设定和实施?如何对不当罚款形成全面制约?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在罚款设定方面,主要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实施罚款处罚无法有效进…

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效吗?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想再婚,被自己的儿子强行阻拦。据了解,该女子已丧偶多年,先夫生前立下遗嘱,其名下一幢共四层的房子,由儿子和妻子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条件是妻子不得再婚。儿子因此称,想要再婚除非留下房子。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律师的专业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因此,在本案中先夫生前遗嘱中附“不得再婚”的条件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以“不得再婚”为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公布:不得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命名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

减资或减期,老公司如何应对“注册资本五年缴足”?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新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公司法》系对旧法的全面、系统修订,整体变化较大,亮点纷呈。在诸多制度变革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关于“五年缴足”的限期认缴制的规定。对于该规定,目前市场主体及法律界人士比较关注的,是其对在2013年认缴登记制实施后到2023年12月29日期间成立的市场上的存量公司的影响问题。对此,笔者从以下四个层面展开分析:一、存量公司将面临出资期限与数额两个层面的调整需求从直观上看,新《公司法》仅调整了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即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但实际上其对存量公司带来的影响体现在期限与数额两个层面。首先,在期限上。《公司法》第266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根据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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