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效吗?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1/23 13:16:43   点击:121   标签:遗嘱 法律 婚姻 律师 规定 父母 方面 权利 女子 妇女 强制性 宋胜男 条件 儿子 纠纷 策划 行政 法规 视频 杨新顺 李一鸣 自主权 妻子 肖像权 专家库 文字 名誉权 健康权 李唯 民事法律 荣誉权 婚姻自由 成员 盈科 意思 北京 母亲 身体 姓名权 合伙人 隐私权 公证处 范围 程度 明确指出 权益 浙江 杭州 子女 日报 先夫 重庆 事务所 专业 家事 能力 民事行为 事务部 标准 公序良 丧偶 办理 公证 房子 限度 保障法 财产 国家 效力 法治 义务 生命权 考量 个人 有权 程序 前提条件 内容 范琳松 买卖婚姻 婚姻关系 名下 法律效力 条款 民法典

近日,浙江杭州一女子想再婚,被自己的儿子强行阻拦。据了解,该女子已丧偶多年,先夫生前立下遗嘱,其名下一幢共四层的房子,由儿子和妻子各继承两层,但前提条件是妻子不得再婚。儿子因此称,想要再婚除非留下房子。以“不得再婚”为条件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整律师的专业解读!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因此,在本案中先夫生前遗嘱中附“不得再婚”的条件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公序良俗,以“不得再婚”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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