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1/18 17:27:42   点击:45   标签:国务院 货币政策 委员会 监督管理 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委员 机构 部分 行政 国家 法规 总局 局长 中国 会同 银行业 主席 控股公司 顺序 部长 水平 条文 文字 财政部 学术 证券 个别 事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总局局长 银行 条例 专家 资料 任期 一致性 保险 协会会长 经济 单位 行长 条件 规定 建议书 会议纪要 会议 体系 中国共产党 时效性 规范性 新华社 技术职称 人员 政府职能 议题 秘书处 国家统计局 方面 改革方案 党和国家 附件 专业 汇率 利率 全部 北京 框架 情况 党中央 程序 银行卡 部门 领导 人选 制度 条款 方案 货币 营利性 副行长 宏观 秘书长 任命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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