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铭:在法治化的市场经济里,没有坏的行业,只有坏的主体或行为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随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与之相伴,《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等。「防止恶性竞争」现实中,一些产业领域存在重复建设且竞相压价的情况。在这一状况下,如果不降价,企业…

新华每日电讯: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的会议,明确强调要防止和纠正一些地方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一段时间以来,长期挂案、恣意抢案、超期扣押等涉“逐利型执法”议题,屡屡引发热议。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等方式,变相延长对经营主体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限制时间;有的则随意划扣企业的冻结资金;有的采取虚构报案人的手法,以求争夺对企业案件的管辖权,造成执法中的“抢滩”行为……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是“逐利型执法”的乱象之源。在“逐利型执法”中,其核心问题在于逐利,逐利的冲动让理应代表公平正义的执法行为沦落为逐利的工具。有学者指出,实践中,“逐利型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牟取个人利益,体现为执法人员或官员的个体性腐败。然而,危害更大的是隐蔽性强且较为复杂的逐利执法,即少数部门或者地方,把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作为追逐目标,将执法变成伸向民营企业的“钱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