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贷迎来重磅新政策!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今天(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房地产信贷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一文解读新政要点:《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预售制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始预售后,项目公司使用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预售资金置换开发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开发贷款实际使用周期偏短、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支持项目建成完工的作用有所弱化。为此,《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一是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

专家解读商品房销售新政:为购房者权益提供实质性支撑

新京报讯(记者曹晶瑞)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对外发布,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

专家解读商品房销售新政:为购房者权益提供实质性支撑

新京报讯(记者曹晶瑞)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对外发布,部署各地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通知》提出,各地要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通知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通知》明确,各地要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实现“所见即所得”,从根本上防范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

房地产信贷迎来重磅新政策!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

今天(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房地产信贷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一文解读新政要点:《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预售制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始预售后,项目公司使用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预售资金置换开发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开发贷款实际使用周期偏短、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支持项目建成完工的作用有所弱化。为此,《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一是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单个房地产项目对应一家银行作为主办银行,项目存续期间,除按规定要求监管的预售资金、定金等外,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应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应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

严控楼盘交付风险 解决烂尾等楼市痛点 新规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今天(28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明确加快推进现房销售落地实施,持续优化传统商品房预售模式。整体看,《通知》分别对预售和现房销售做出新要求。首先,关于大家都关心的现房销售,政策明确:新出让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房项目,将优先采用现房销售模式;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也鼓励企业主动转为现房销售。除此之外,政策同步配套优化土地供应、加大房企融资支持、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交房即交证”等多项举措,全方位助力楼市平稳转型升级。其次,新政策提高了商品房预售门槛。按照要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单体建筑应当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同时全面强化预售资金监管,所有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房贷等购房资金,需全部存入银行专属监管账户,专款专用。只有当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基础配套全部达标、具备完整…

配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贷期限延长至5-7年

在三部门联合发文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后,金融管理部门再发重磅政策,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制度进行完善,以解决贷款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的情况。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下称《意见》),重点对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核心制度进行优化。在开发贷款方面,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旨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同时,满足项目开发建设的融资需求。市场权威专家对第一财经表示,我国长期坚持审慎严格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但预售制下,商品住房项目开始预售后,项目公司使用购房人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预售资金置换开发贷款的情况较为普遍,开发贷款实际使用周期偏短、资金封闭管理难以落实,支持项目建成完工的作用有所弱化。对此,《意见》明确单个项目对应一家主办银行,单独或牵头银团发放开发贷款,对项目各类资金进行封闭管…

三部门: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金融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商品住房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一)规范预售条件。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具体条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

三部门: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通知提到,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由住房资金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工作。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的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热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出解除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购房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的相关权利责任。相关报道:三部门:完善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力有序推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责任编辑:张玉…

山西一棚改项目开建12年停工3次,竣工前“突降”260万元债务纠纷

谁也没想到,山西运城一棚改项目在12年里经历了3次易主和3次“烂尾”停工。2012年4月,位于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北路的“翎珑公馆”棚户区改造项目动工建设。因地处运城市中心,彼时的翎珑公馆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在当地家喻户晓。2021年,该楼盘终于在项目启动约10年后基本建成。眼看楼盘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一笔“突如其来”的260万元债务纠纷,让翎珑公馆面临第3次停工。因这笔债务纠纷,用于楼盘建设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司法冻结,楼盘无法向下游建设企业结清尾款,截至今年9月,已陆续有超40家企业将该楼盘告上法庭。而购房者何时能拿到房产证,至今仍是个问号。▲翎珑公馆(现城市之光)楼盘外景“天降”借款竣工验收阶段突遇“意外”前开发商遗留260万元债务纠纷红星新闻从翎珑公馆楼盘2012年4月的一份《棚户区改造项目合作意向书》中看到,该项目甲方为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运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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