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与处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一条款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障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发挥的重要制度武器。实践中,应结合《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等内容,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违纪行为,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在责任区分、定性处理和量纪幅度等方面予以准确认定和处理。 精准界定行为性质,把握“干扰”的实质与边界 准确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厘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与“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行为边界。相较于后者行为表现得相对直观,前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