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开发、利用、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包括6个部分共44条,结合本省实际,对2005年出台的相关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条例》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站)和发射设备管理”专章明确,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许可的范围、条件、程序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评价制度,根据不同用频性质开展频率使用率评价,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两年不使用,或者频率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作出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收回无线电频率;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 在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方面,《条例》也进行了专章部署,明确了省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机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