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为他人办事特定关系人收钱本人不知道具体数额是否影响受贿构成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谋,利用其职权为他人提供帮助,允许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故意不直接收受财物,也不让特定关系人告知收受财物的具体过程和数额,这种情形下,能否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如能认定又如何确定受贿数额?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 张某,A县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院长。王某,张某丈夫。李某,药品销售商,与王某相熟。2012年12月,李某向王某提出请张某帮忙在A县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李某将所得利润按一定比例分给王某。王某告知张某此事后,张某表示同意,并为李某销售药品提供帮助。2013年至2022年,李某每年均向王某分配利润,共计200万元,相应钱款均由王某保管。经查,张某对医院药品采购、款项拨付等拥有审批权,对李某获取的利润以及李某与王某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均知晓,十年间持续默许王某收受“利润”分成。 2015年9月,张某和王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