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信访举报板块更新内容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一、纪检监察机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方式  来信邮寄地址:贵州省纪委监委信访室(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广顺路1号,邮编:550000)  来访接待地址及…

原天津市蓟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丛润被开除党籍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5月15日通报,据天津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天津市委批准,天津市纪委监委对原蓟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张丛润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丛润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长期无偿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意识淡薄,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推销产品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贪欲膨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张丛润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云南检察机关依法对尚东红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非法持有弹药案提起公诉

日前,云南省临沧市委原一级巡视员尚东红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临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尚东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尚东红利用担任临沧市镇康县县长、临翔区委书记、临沧市委一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担任临沧市沧源县副县长、镇康县县长、双江县委书记、临沧市副市长、临翔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

检察机关依法对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来源:新华社  记者4月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志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

黑龙江检察机关依法对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志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原中化集团副总经理冯志斌被提起公诉

记者今天(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原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冯志斌作出逮捕决定。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冯志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新华社  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现场图。(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中国大唐原总经理寇伟一审被判死缓

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云南澜沧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来源:新华社  2026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寇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寇伟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现场图。(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4年,被告人寇伟利用担任云南省漫湾发电厂党委书记、厂长,云南省电力工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

评论丨筑牢国有企业廉洁堤坝,护航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一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党中央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彰显了对腐败现象“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障。  廉洁是国企的立身之本,更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底线。《规定》紧扣国企发展新形势新问题,直击廉洁从业的痛点难点。从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到杜绝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从整治盲目追求政绩的短期行为,到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规定》划定的“负面清单”精准发力,把住了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关键关口”。特别是针对国有企业反腐中出现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问题,将隐名入股、代持股权、民间借贷谋利等行为纳入禁止范畴,同时明确离职退休后3年的从业限制,让“退休不是避风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