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纪 知敬畏丨准确认定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违纪行为
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反映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然而,少数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机会,有的矢口否认,以“不知情”“不存在”敷衍应付;有的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一条将此类行为纳入纪律惩戒范畴,作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充分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在忠诚老实方面的纪律要求。实践中,严肃追究不如实说明问题的党员干部纪律责任,彰显谈话函询的严肃性,应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准确把握“组织”“谈话函询”具体范围。此处所指“组织”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党委(党组)等,不包括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谈话函询”包括四种情况:一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