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 | 套取公款用于公务开支和个人开支如何定性
图为庭审现场。方广林 摄 编者按 近年来,党员、公职人员违规套取公款的问题时有发生,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有的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有的以伪造合同等方式转移公款,有的将公款用于单位正常公务开支,有的个人据为己有,面对上述不同情形,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厘清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本期案例中,王某受委派到D协会任职期间,伙同他人套取协会公款并予以私分,其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如何认定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唐利佳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第五审查调查室主任 鲍顺平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胡煦安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李永杰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基本案情: 王某,201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A省B市C局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