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请托人炒股且约定“保底”是否构成受贿
实践中,有的行受贿双方为逃避组织调查,借助委托炒股、理财等民事行为外壳,通过约定“保底条款”来输送利益,此类案件在行为定性、受贿数额认定上容易存在不同认识,必须厘清认定思路与认定标准。笔者结合一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蒋某,某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徐某,私营企业主。2010年至2013年,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徐某企业在相关金融业务上提供帮助。2010年10月,徐某向蒋某提出,由其代蒋某操作股票账户,并承诺“稳赚不赔”,即如有盈利,全部归蒋某所有,如有亏损,均由徐某为其承担,蒋某同意。2010年11月起,蒋某将妻子冯某证券账户(账户资产316万元)交由徐某操作进行炒股;2011年11月起,蒋某又将其实际控制和使用的赵某证券账户交由徐某,并由徐某个人出资500万元进行炒股。2013年9月,蒋某与徐某结束“委托炒股”,此时,赵某账户盈利106万元,徐某将此106万元盈利全部转至蒋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