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犯之辨
不少贿赂案件中,存在“中间人”代为转达请托、转交财物的情形,由于“中间人”在客观上对促成行贿和受贿均提供了一定帮助,对于其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容易存在分歧。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介绍贿赂罪的认定规则进行了完善,对相关的罪数认定进行了明确。笔者结合一起案例,具体分析“中间人”行为定性问题,以资参考,并借此加深对《解释(二)》的理解。 甲,A县城管局副局长,分管防违控违工作。乙,A县某企业老板。丙,甲之堂兄,在乙处承揽了部分业务。 2020年,乙得知丙系甲堂兄,遂请托丙向甲打招呼,免除A县城管局拟给予其违建厂房的行政处罚,并提出愿出50万元“摆平”此事,让丙“该花的花”,丙答应。之后,丙多次就此事向甲提出请求,但未告知其乙会有所“表示”,更未提及乙承诺贿送50万元的情况。在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