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类别:资讯动态_最新资讯   时间:2026/6/24 8:50:48   点击:167   标签:三堂会审丨准确辨别股权交易型受贿行为

图为庭审现场。刘斌 摄  编者按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指出,“深挖细查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实践中,以股权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的新型腐败手段多样,日趋隐蔽。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透过表象把握本质,厘清纪法罪界限,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定性。  丁某某,曾任某国有银行某市某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10年至2011年,丁某某分别购买其客户杜某某、王某某实控的A公司、B公司原始股。2017年2月,A公司上市,丁某某通过抛售股票获利数千万元。2018年3月,B公司未如期上市,王某某按约定返还丁某某本金,并按8%年利率支付利息。对于丁某某上述购买A公司、B公司原始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丁某某通过请托人购买C公司的特定金融产品,其通过无风险投资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姜宁 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第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