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共同受贿的概括故意与受贿数额

类别:资讯动态_最新资讯   时间:2026/9/23 9:03:58   点击:124   标签:准确认定共同受贿的概括故意与受贿数额

受贿犯罪案件查办实践表明,有的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请托人、不经手财物,而是交由特定关系人对接请托事项、收受保管涉案财物,对收受次数、单笔金额、累计总额仅存在概括性认知。由此产生两个认定难题:一是共同受贿能否成立。仅凭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客观行为,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受贿的概括故意;二是受贿数额如何界定。是以特定关系人实际收受财物的全部数额认定,还是限定在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认知和预见范围之内。办理此类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结合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特点、资金往来规律、利益关联情况综合判断共同受贿成立范围,划定概括故意边界,准确界定归责数额。  共同受贿概括故意的审查认定路径  受贿犯罪中,典型的共同故意通常存在明确具体的事前、事中犯意联络,国家工作人员对受贿行为性质、财物数额认知清晰。概括故意则一般表现为国家工作…

扫描关注微信号有更多的信息,点击可缩放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