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吴谢宇被执行死刑:完全没有一杀了之的必要

早上出差起飞前,郑晓静律师还在问我要不要一起去会见,我刚好有个案子冲突,答复去不了,只能下次,还说不知道有没有下次,没想到一语成谶。大案团队徐昕老师从二审介入此案时,我就因校友关系主动申请作为助理参与,承担了案卷研究,文书撰写,包括精神病鉴定法律意见以及全案辩护词的撰写,辩方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以及委托精神病鉴定等大量工作,详细研究和阅读了这个师兄的一生。我的结论就是这是个悲剧,无数导致悲剧的家庭、教育、社会因素不期而遇地落在了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头上,导致他逐渐隔离自己,陷入抑郁,最后不仅心理,生理也变得不可控,导致他成为精神病人,做了常人理解不了的事情。完全没有一杀了之的必要。其实,从案发到现在都接近十年了,经过生活和心理的变化洗礼,他可能早已不是曾经的那个他了。但是毁灭比拯救容易,掩盖比揭露保险,杀人比救人更让一些人痛快。从此,这个人,这个家庭,这个悲…

法院为何不给吴谢宇做精神鉴定

吴谢宇弑母案二审宣判。不出预料,维持了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这个结果,可以说从福建高院5月26日发出宣判预告那一刻就注定了:从二审开庭到宣判,中间仅隔11天,时间之仓促,让吴谢宇律师甚至差点来不及提交二审辩护词。二审直接宣判,等于驳回了律师对吴谢宇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根据福建高院发的通告,驳回的理由应该是这样:“综合全案证据,吴谢宇作案时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这就有点意思了,因为所谓“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本身就是针对精神病人的特有概念。它源于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款,司法实践当中,当出现疑似精神病人作案的情况,精神鉴定通常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精神病人;第二,假如是精神病人,判定其在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而福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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