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悖论:都是酒后乱性,为何不平等对待?
最近,罗翔老师出了新书《法律的悖论》,看目录就很有意思,比如“因果关系:不可假设但又必须假设”、“禁毒:既是限制自由,又是保护自由”、“司法:要纠正错误,又要容忍错误”。这种“既要又要”甚至是“左右手互搏”的折中路径,在法律中并不罕见。我们经常发现舆论场有双标,但细研读法律条文也不得不承认,让立法者保持首尾一贯的自洽也是困难的。上周,我和学生在课堂上讨论了一个强奸案,它凸显了刑法在打击强奸犯罪中的悖论和有限理性:是不是一个彻底“无能力”的无辜女性形象,才能让法律的拯救显得更具正当性?与此同时,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如何在强奸案件中体现无罪推定?某些强奸案件的认定是不是在保护女性的同时也在矮化女性和抹杀众多女性的主体性呢?这些都值得深思。一、熟人强奸中的迷思第一个案件案情很简单,张三是一个60多岁的有钱人,在饭局上认识一位30出头的漂亮女生。二人频频举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