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私自建桥被判刑,一罚了之不应该
不管是拆除非法搭建的浮桥,还是处理其他乡村治理问题,执法都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利益,如果忽略了这一本质,便有可能与执法为民的初衷背道而驰。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此事受到广泛关注并引发社会热议,事件背后的几点问题引发笔者深思。首先,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是因为事件中的处罚结果与人们的朴素认知发生了冲突。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且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但在日常生活中,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尤其在这件事中,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