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轻判”的大同霸凌案——法律为什么要“保护未成年人渣”
这锅不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甚至不在《刑法》第17条。各位好,今天有些私事,文章只能随手写两笔。就说说近期引发热议的“大同霸凌案”吧。日前引发舆论公愤的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今天有了最新进展,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属实,校方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也被证实。算是给了被激怒的公众一个交代。但通报中一个细节引发了新的争议,很多人觉得两个欺凌他人的恶童,最终居然只得到了“责令监护人予以训诫,接受家庭教育训导”的处罚实在是太轻了,犯这么大的事儿,居然就是家长带回家去批评教育一下就完事儿了?这何以惩戒来者?于是评论区很多人都把矛头指向了通告所引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上,甚至有些人还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