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将在什么限度内量刑?

类别:资讯动态_热门资讯   时间:2024/4/8 17:14:33   点击:47   标签:刑法 被告人 未成年人 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代理人 刑期 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

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名嫌疑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检,经最高检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河北检察”微信公号发布的解读文章,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行为;(2)客观上需要造成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后果;(3)对行为和行为人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审查后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4)程序上需由案发地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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